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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选调生常识备考:如何对遗产进行认定

互联网 | 2019-09-29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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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的选调生考试已经陆续结束,2020年的备考已经可以开始。今天华图教育给大家带来选调生常识备考,遗产的认定。帮助大家积极备考

  在各大考试中,继承考点一直都占有重要地位,一般考察相对简单,但也不可避免偶尔出题相对较难一些,所以借此机会作者以案说法,对继承里边“遗产”认定做一个简要总结,以便学员再碰到时不会懵。

  案例一:老王(男,60岁,老伴健在),一次夜间务工回来,由于视线不好,被一小汽车撞到,不幸身亡,获得死亡赔偿金20万,留下房屋四间,种耕地10亩,存款12万。请问可以继承的遗产有哪些?

  案例一解析:

  第一,遗产只能是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当被继承人为财产共有人之一时,继承开始后应将其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既不能将全部共有财产作为遗产来继承,也不能将共有财产中的遗产部分忽视。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外,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本案例中房屋四间、十亩耕地的收益,存款12万,首先要分割出一半归老王老伴,剩余的属于老王的遗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死亡赔偿金不能继承;死亡赔偿金不能算作老王的个人遗产,该款系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由受抚慰者本人享有,所以不能作为老王个人遗产继承。

  第三,耕地承包权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这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它不具有可继承性,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这不是继承。若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但耕地的收益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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