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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互联网 | 2016-05-10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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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法知识的考查中,职务犯罪罪名一直受命题老师青睐,尤其是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的行为。在考试当中贪污罪与普通的盗窃罪、诈骗罪与侵占罪等在行为表现上极为相似,所以极具混淆性。需要各位考生系统的对于这部分知识予以掌握。

  【例题】王某作为国务院某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一次到非洲某国进行公务访问时,收到一个贵重象牙礼物,因自己太喜欢而占为己有。王某的行为构成:

  A.受贿罪 B.贪污罪 C.挪用公款罪 D.滥用职权罪

  解析B.根据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本题中王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自己的职位即公务访问,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贪污罪,选择B选项。

  一、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从本质上讲,贪污行为也是一种职务侵占行为,单从行为方式上难以将二者区别开来,关键在于主体方面,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二、贪污罪与盗窃罪

  第一、犯罪的主体不同。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盗窃罪与贪污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犯罪,客观上贪污罪也可以使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具有某些相似之处,但二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有着质的差异区别点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的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就可构成。可见,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虽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是否属于国有单位依法委派、委托的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关键点之一。

  第二、犯罪的客体和对象不同。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以及特定情形下的私有财产。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产。可见,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远大于贪污罪,财产性质归属也有所不同。

  三、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两种关系密切的经济性职务犯罪,两罪的相似点颇多,主体基本相同,都是特殊主体,客观方面都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犯的对象都包括了公款,客体也十分相近,均为复杂客体。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主观目的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的目的是归自己或者借给其他人使用,即以暂时非法使用为目的,一旦某种需要得到满足,就予以归还,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而贪污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即永久性非法地占有公共财物,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这是两罪最关键的区别之一。因此,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重要标准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永久性地占有公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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