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人口众多、国情复杂的发展中大国,我国经济发展必然要通过具有不同特点的各区域发展来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是从普遍贫穷落后的状况起步的。改革开放后,通过采取具有相当力度的激励政策打造经济增长极,成功打破曾经普遍落后的“低水平均衡”状况,实现了经济高速增长。从沿海地区先行开放、建立各类先行先试的经济特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让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到推进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东北振兴等,这些政策和举措激励各区域竞相打造经济增长极,并有效促进增长态势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延伸。这样,一方面集聚资源形成经济发展高地,另一方面形成扩散态势,带动经济腹地发展,使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态势呈现出梯度推进的基本走向。
在这个过程中,尽管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一直是我们所期待的,但在贫穷落后的基础上发展经济,出现一定程度的非均衡性是难以避免的。在现实中,各地区发展并非齐头并进,累积下来,就形成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表现为一些增长极地区(主要是大城市)过度拥挤、环境恶化、生态失衡,而一些经济腹地则发展滞后。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区域发展战略和政策安排必然要转向更加重视均衡性导向,各项激励政策的实行也应更自觉地服从均衡性导向。这就更加需要强调区域规划的统筹性,不仅要提高各区域内规划的统筹性,如实行“多规合一”;而且要提高区域间发展规划和战略及政策安排的统筹性,避免顾此失彼和无序竞争。因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目前,需要特别注意两个可能导致区域间矛盾的问题:一是区域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影响,在生态环境方面贡献大的地区可能会损失短期经济利益;二是区域间发展差距导致利益分配不均。因此,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明确将“统筹有力、竞争有序、绿色协调、共享共赢”作为对区域发展新机制的要求。
从区域发展机制的根本机理来说,更加重视区域发展战略和政策安排的均衡性导向,既要发挥国家战略和政策的统筹作用,又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有序竞争的方式实现区域间资源有效配置。在区域关系中,充分的市场竞争一方面能发挥趋向均衡的效应,另一方面也会产生极化倾向,导致区域经济过度分化。因此,在区域发展方面,国家的规划统筹功能是不可缺位的,而且必须有力。当然,国家统筹也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有效发挥市场竞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