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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西省考行测常识积累:知识产权

互联网 | 2020-04-02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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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是在公务员考试的行测常识题中,还是在事业单位考试、三支一扶考试的公共基础知识部分,经常会遇见一些考察法律的题目。今天,华图教育整理了有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点,方便小可爱们集中记忆。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包含哪些?

  (1)专利权: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2)商标权: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3)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4)其他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什么是专利权?

  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处分的权利,具体分为:

  (1)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的设计。

  1.专利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20年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10年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10年

  2.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在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归单位所有还是个人所有?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但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4.专利被授予后,其他人可以用吗?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但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5.哪些行为使用了专利但是法律上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

  专利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6.专利侵权及其法律责任是什么?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专利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什么是商标权?

  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有人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1.哪些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有哪些?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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