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公安招警笔试公安基础必考知识点之正规化建设(六)
辞退
1.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3)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2.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1)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辞退程序是: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 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
(4)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可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 或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