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山西公务员考试每日一练解析(11月8日)
1.(单选题)不首先完成摄像技术这门课程,在F省就不会被聘为记者。在F省的师范学院读新闻专业的所有学生毕业前都要完成这门课程。因此该校所有新闻专业的毕业生在F省都能被聘为记者。
以上推断会受到质疑,因为该论述没有指出:
A.所有修完这门课程的人对摄像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是一样的
B.在F省的师范学院读新闻专业的所有修完这门课程的学生都毕业了
C.修完摄像技术这门课程的学生在F省都能被聘为记者
D.F省的师范学院的学生中只有新闻专业的学生有资格修这门课程
解析
第一步,确定题型。
根据提问方式中的“质疑”,确定为削弱论证。
第二步,找论点和论据。
论点:新闻专业的毕业生→被聘为记者。
论据:被聘为记者→完成摄像技术课程;新闻专业的毕业生→完成摄像技术课程。
论点论据翻译后,可以发现论据要想得到论点还需补充:完成摄像技术课程→被聘为记者。
第三步,辨析选项。
A项:无关选项。完成摄像技术课程→对摄像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一样,与新闻专业毕业生能不能都在F省被聘为记者无关,论题不一致,排除。
B项:无关选项。完成摄像技术课程且新闻专业→毕业了,与新闻专业毕业生能不能都在F省被聘为记者无关,论题不一致,排除。
C项:建立联系。完成摄像技术课程→被聘为记者,在论点和论据中搭桥,具有加强作用。
D项:无关选项。有资格修这门课程与能不能被聘用无关,论题不一致,排除
因此,选择C选项。
2.(单选题)从所给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规律性:
解析
第一步,观察特征。
元素数量一致,样式不同,主要呈现为多个元素摆放的位置和方式不同,考虑静态位置。
第二步,两段式,第一段找规律,第二段应用规律。
第一段中的所有图形均由实心圆、三角形和四边形组成。实心圆的位置依次为上内、下、下内,三角形的位置依次为上外、上内、上,四边形的位置依次为下、上外、下外;第二段应用此规律,问号处的图形应为实心梯形在下内、菱形在上、圆在下外,D项符合。
因此,选择D选项。
3.(单选题)植物叶片受伤后会露出绿色的汁液,同时叶片的清香会变得更加浓郁,这种“绿色清香”可引诱害虫的天敌前来清除害虫。研究人员利用转基因方法将青椒合成香味酶的基因导入十字花科的拟南芥中,一旦有菜粉蝶的幼虫啃食叶片,拟南芥散发的清香便会增强,随后菜粉蝶的天敌粉蝶盘绒茧蜂大量拥来。这种寄生蜂把卵产到菜粉蝶幼虫身上,在菜粉蝶幼虫形成蛹前就可以把幼虫吃个精光。研究人员因此得出结论,如果把这一项研究成果应用到蔬菜栽培方面,可大大减少农药的使用量。
为了使研究人员的结论成立,必须补充以下哪一前提?
A.目前蔬菜栽培使用的农药主要是用于消除虫害
B.转基因蔬菜叶片受伤后散发出来的清香会增强
C.植物的“绿色清香”是他们自我防卫的武器
D.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是允许种植转基因蔬菜的
解析
第一步,确定题型。
根据提问方式中的“前提”,确定为加强论证。
第二步,找论点和论据。
论点:利用转基因方法将“绿色清香”导入植物,应用到蔬菜栽培方面,可减少农药的使用量。
论据:研究人员利用转基因方法将青椒合成香味酶的基因导入十字花科的拟南芥中,一旦有菜粉蝶的幼虫啃食叶片,拟南芥散发的清香便会增强,随后菜粉蝶的天敌粉蝶盘绒茧蜂大量拥来。这种寄生蜂把卵产到菜粉蝶幼虫身上,在菜粉蝶幼虫形成蛹前就可以把幼虫吃个精光。
第三步,辨析选项。
A项:补充前提。否定代入,否定形式“目前蔬菜栽培使用的农药并非主要用于消除害虫”,将其代入题干,则题干所述的这一研究成果即便得到应用也无法减少农药的使用量。论点无法成立,则该项为论点成立的前提,具有加强作用。
B项:增加论据。“叶片受伤后散发出来的清香会增强”,加强了论据,具有加强作用。但不是论证成立的前提。
C项:解释论据。“绿色清香”是植物的自我防卫武器,重复了题干背景描述中的“绿色清香可引诱害虫的天敌前来清除害虫”,具有加强作用,但不是论证成立的前提。
D项:无关选项。法律允不允许种植是实际问题,而题干是一种假设的实验情况,只讨论在假定条件下这种方法是否可减少农药的使用量,论题不一致,排除。
因此,选择A选项。
4.(单选题)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是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三是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是:
A.张某因为生意上与王某有过节,张某和他的司机两人商议后,一起将王某杀害并弃尸
B.一犯罪团伙让一些不到10岁的小孩子在夜市里趁机偷盗
C.李某把偷来的手机当做礼物送给女朋友,女朋友不知情
D.一歹徒在行凶杀人过程中,旁观者没有制止
解析
第一步,看提问方式,本题属于选是题。
第二步,找关键信息。
①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③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第三步,辨析选项。
A项:张某和司机两人属于“两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为生意上有过节,两人合谋将王某杀害,属于“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符合定义;
B项:不到10岁的孩子,不属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符合定义;
C项:女朋友不知情,只有李某一人犯罪,不属于“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不符合定义;
D项:一歹徒在行凶杀人,只有一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不属于“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不符合定义。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精神正常而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中国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人,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5.(单选题)山东∶青岛
A.湖南∶长沙
B.浙江∶宁波
C.辽宁∶沈阳
D.江西∶萍乡
解析
第一步,确定题干逻辑关系。
“青岛”是“山东”的组成部分,二者属于包容关系中的组成关系,且“青岛”是沿海城市,不是“山东”的省会。
第二步,辨析选项。
A项:“长沙”是“湖南”的组成部分,二者属于包容关系中的组成关系,但“长沙”是“湖南”的省会,排除;
B项:“宁波”是“浙江”的组成部分,二者属于包容关系中的组成关系,且“宁波”是沿海城市,不是“浙江”的省会,与题干逻辑关系一致,符合;
C项:“沈阳”是“辽宁”的组成部分,二者属于包容关系中的组成关系,但“沈阳”是“辽宁”的省会,排除;
D项:“萍乡”是“江西”的组成部分,二者属于包容关系中的组成关系,但“萍乡”不是沿海城市,排除。
因此,选择B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