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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安招警笔试公安基础必考知识点之内部监督(一)

互联网 | 2021-09-07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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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安招警笔试公安基础必考知识点之内部监督(一)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自我约束

  (一)督察制度

  1.概述

  督察制度,是指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 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建立督察制度的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 关于“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 的规定。国务院发布施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时间:1997年6月20日。

  设立督察机构的部门有:①公安部;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全国公安机关督察工作的领导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督察机构 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所有的督察机构均由专职人员组成。督察机构设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 担任。督察长、副督察长的任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2.督察机构的职责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3)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5)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6)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7)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8)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9)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10)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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