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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安招警笔试公安基础必考知识点之内部监督(四)

互联网 | 2021-09-08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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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安招警笔试公安基础必考知识点之内部监督(四)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自我约束

  公安行政复议制度

  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下 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一是对公安机关做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 服的;

  二是对公安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不服的;

  三是对公安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 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是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五是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 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是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 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 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是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 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八是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但对公安机 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对公安机关做出的民事纠纷 调解或者参与的其他民事活动纠纷,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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